近日,青海省政府出臺了《消防安全責任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兑?guī)定》共27條,著重對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行業(yè)部門、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個體工商戶和住宅區(qū)消防責任人履職標準及公安消防機構工作職責進行了明晰和界定。《規(guī)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
《規(guī)定》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兑?guī)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方法,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滅火演練,支持和幫助村(牧、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村(牧、居)民委員會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用火、用電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和其他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等的個體工商戶要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兑?guī)定》還明確了公安派出所、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城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的消防職責。
《規(guī)定》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或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火災隱患的,將依法追究責任。